在日本做代购违反日本法律吗?
最近有不少读者发帖向本报咨询:周围很多人都在做代购,收入可观(比打工挣得多),自己也想拭一把,但也有人说弄不好会违反日本法律。
到底什么人能做代购?什么人不能做?
本报记者帯着这些问題走访了几家律師事务所,在此归納成以下几点,提醒广大读者身在异国
要提高法律意识,切莫因无知触犯所在国的法律底线:
所谓代购,是根据跨境消費者的
需求,直接在国外替代消費者进行购物,所购商品直接送到国外客戸手中。
在操作述程中,消費者可以指定商品,也可以指定国外网站,一般
是一个定单跟着一个定单,从事代购的人根据自己可行的进货渠道,帮助消費者解決支付和语言障碍方面的同題,使消費者只需支付本国货币便能购买到自己喜炊的国外商品。
随着中国国内消費群体的急速
扩大.在日华人群体选则以”代购”为生计的人也越来越多。其中不乏留学新生代90后中的”成功者”,但因此走上犯罪之途、并断送留学生涯的,也确有人在。
本期专题,我们从両个方面分析”代购”与法律的关系。
一、再留资格
二、申告納税
首先,我们有必要来強調一下的
是:违不违反日本法律,问題不完全在于代购这种商务行为本身,而在于从事代购的人、在日本所持有的在留资格,也就是说,你在日本的在留资格是什么?如果是留学签证,,那么你以留学的在留资格从事商务行为,那便是违反了”入国管理法规”、你也许会说,日本入国管理局規定1周打工时间以在28小时以内,那么我做代购都是控制在这个范围之内,有什么不可呢?
这里牽祉一个问题,即:商务行为。商务行为假若不是你在日本居住的原本目的,那么,你便
没有资格从事”代购”。
在日本,只有从事以经营为目的法人或自营业者,才可从事上述行为。
短期来日包括亲友访问旅游等,
均不可从事代购。
已有就职签证的白領当然可以兼做代购,也就是在工作之余、作为副业从事代购,但前提是,做代购所获取的収入一定要”申告”納税,否则,以“没人知道这笔收入多少”的佼幸心理偷税漏税,亦属犯罪。
以株式会社、有限会社、自营者为背景从事代购业务,只要在会社”藤本”上有列挙代购項目,均属于正当商务范畴,但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:納税,从日本国走货的所有商
品,即使消費税的8%全部退还,然而,法人所得税、法人府民税、法人市民税等相关税率还是会发生的、还是要按照一定比率正常交納税金的。
有些在日中国人在做代购的过程中,只热衷于代购迅速收集起来的资金、而忽略了納税的税金比率和细节,所以,意想不到的事情也就随之发生了。
即使是法人,也不是所有的代购商品都可以任意做,比如在法人経菅的范围之内没有”登录”资格的商品
比如:酒类、药状品类等均不可进行代购交易。
更有甚者,不少留学生越做胆越大,最近向国内出售一些在日本很严格的”处方笺”商品,这些处方笺药品必须经医生之手方可入手,却不知做代购的人是靠什么途径搞到这些处方签药品的,又拿在朋友圈里”晒”列这些处方笺,这些行为己明显挑战法律底线,非常危险!!如果是自身用,也倒无可非议,但作为“代购商品”販卖,明显违反日本法律,建议尽快向律師事务所咨询,以免后患无穷。
还有一些代购商品渉及中日両国间的商品法規,即使在日本属于正常商品,购到中国,违反法律的案例也时有发生。
除此之外,还有华人、留学生与
国内亲友联手做代购、由于缺乏法律常识,在中国国内披公安局逮捕的案例,不久前东京的某家中文报社就刊登了类似案例,以下是这篇报道的全文:
在日华人从事网上代购需要在了解中国相关法律,最近一留日博士代购销售”太田胃散”等被中国法院判定有罪。
据国内媒体报道,湖北武湿人王
某,2011年到日本攻读博士学位,因看到其他留学生代购收入可观,也效仿做起了代购。
2012年初,王某以其本人及妹妹的名义.,分別在淘宝同上注冊店名”日本直送快车”和”作嫁軒”両家同时从事药、化收品等商的代购。
王某将代购物打包寄至国内,由其妻子张某負责销售,海安网友杨某在与聊天时发现有利可图,便也注册一家名为”l.ovingjury”的网购店,加入
到王某的代购行列中。案发也是从楊某开始。
偵査机关发現杨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名为”太田胃散”、”太田湿方胃腸”药”新維生素U和S”等日本药品,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的审核该类药品注冊批文,便传杨某到案了解情況。
杨某承认:”我们销售时回避使用药品字眼,愉愉进行。°
經述多次讯问,偵査机关掌握了
杨某以及其協助王某销售日本原装药品
的犯罪事実,井在武湿将王某、強某抓获。药品監督部門签定认为,根据中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規定,由于上述药品没有获得进口药品注册批文,被签定为”假药”。
被告人王某、张某、杨某销售
假药金額合计三十余万元,非法获利十多万元。构成犯罪。
近日,江芳省海安且人民法院公
升审理王某等人销售假药案,分別被判三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,均适用缓刑,并罚金人民市1万元至了3.5万元。
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的”日本原
装进口药品”,虽然在日本销售是合法的,但由于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門审核的进口药品注冊批文,故上述药品均按假药处置,因此,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等人的刑事責任。
考虑到王某等人销售的药品初衷集资生活費用,主观惠性较小,且其销售的假药品在他国是合法的药品,与销售対人体有害的假药有着本质的区別,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,经法庭的审憤考量,,決定対三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。
类似事情在日本也同样,从中国进口的药品也要符合日本相关法律的规定。
最后,叮嘱广大读者,代购慎行!一定在明确法律许可的前题下前行,切莫一时头脑发热酿成大错,断送自己大好前程!毁了当初来日最初的梦想!
莫忘初心。